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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89239号“人和可丽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28第64089239号“人和可丽可”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744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89239号“人和可丽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和可丽可”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果胶;药物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2490号“仁和”、第4968999号、第53342244A号“仁和及图”、第20645086号“仁和堂”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眼药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46611号、第16927931号“仁和可立克”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药用果胶;药物饮料;药用酵素;减肥茶;蛋白质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药用糖果;净化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螨剂;卫生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89239号“人和可丽可”商标在“药用果胶;药物饮料;药用酵素;减肥茶;蛋白质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药用糖果;净化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螨剂;卫生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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