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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32012号“天忆台TIANYI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10第61932012号“天忆台TIANYITA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78号
异议人:贵州源汉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永六
委托代理人:沈阳全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源汉酱香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永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32012号“天忆台TIANY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忆台TIANYITAI”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13467号“忆台”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32012号“天忆台TIANY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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