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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38648号“NOAHCUB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15第62038648号“NOAHCUBE”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64号
异议人:深圳市新诺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源市诺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新诺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源市诺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038648号“NOAHCU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AHCUB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149号“诺亚舟及图”商标,第23735303号“诺亚舟国际幼教NOAH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包括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4724号“NOAH TECH”商标,第19863444号“NOAHE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宣传;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NOAH”,双方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接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子字典”商品上的“诺亚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有别,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38648号“NOAHCUBE”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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