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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35837号“NETH3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9:51第63635837号“NETH3C”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910号
异议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普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普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35837号“NETH3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TH3C”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导纤维;光电二极管;光电传感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0489号、第15280440号、第21323534号及第56088092号“H3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电缆;电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商品上的“H3C”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35837号“NETH3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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