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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09033号“柠王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9:38第63409033号“柠王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334号
异议人:柠感(深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长裕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柠感(深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黎长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409033号“柠王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柠王后”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49020号“柠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外卖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09033号“柠王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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