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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67094号“JINLIDA SUPER POW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9:12第62067094号“JINLIDA SUPER POWE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05号
异议人:宁波苏泊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天之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德聚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苏泊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天之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2067094号“JINLIDA SUPER 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LIDA SUPER POW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升降机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联轴器(机器);机器传动带;机用皮件(包括皮辊、皮圈、皮垫、皮碗);机械密封件;三角胶带;农业运载机器用传动带;机器用动力传动带;机器正时皮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03553号“SUPER CRAFT POWER TOOLS及图”、第49709544号“SUPER CARF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千斤顶;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减压器(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67094号“JINLIDA SUPER P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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