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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73141号“赏味人间SHANG WEI REN JI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9:05第65473141号“赏味人间SHANG WEI REN JIAN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95号
异议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光焰繁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光焰繁星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张晓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473141号“赏味人间SHANG WEI REN 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赏味人间SHANG WEI REN J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蜜饯;加工过的蔬菜;蛋;奶;食用油;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0403号、第19080270号“赏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肉;婴儿奶粉;医用糖果”、第29类“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蜜饯;加工过的蔬菜;蛋;奶;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赏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73141号“赏味人间SHANG WEI REN JIAN及图”商标在“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蜜饯;加工过的蔬菜;蛋;奶;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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