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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54892号“素乡丰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8:59第65454892号“素乡丰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30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瑞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瑞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54892号“素乡丰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乡丰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食品用糖蜜;糕点;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6016号“素香人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制品”商品上的第1326553号“清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54892号“素乡丰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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