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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03363号“任小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8:13第61803363号“任小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480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佳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佳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1803363号“任小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任小米”指定使用于第5类“手部消毒凝胶;消毒纸巾;消毒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85888号“小米智能”、第55479298A号“小米有品”和在先申请的第57197982号“小米”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手部消毒凝胶;消毒纸巾;消毒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小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03363号“任小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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