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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42387号“HZ·OUP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58第62842387号“HZ·OUP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924号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荣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国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842387号“HZ·OUP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Z•OUPU”指定使用于6类“金属管道;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060443A号“欧普工匠 OPPLE GONGJIANG”、第23017726号、第14207381号“OPPL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金属管道;金属天花板”等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欧普OPPLE及图” 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42387号“HZ·OUP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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