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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37283号“吉卤王JILUW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52第62937283号“吉卤王JILUWA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80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仕碧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仕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937283号“吉卤王JILU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卤王JILUW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95938号“王老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王老吉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7283号“吉卤王JILUW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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