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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97828号“圣戈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17第52997828号“圣戈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922号
异议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清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公司对被异议人康清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52997828号“圣戈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戈班”指定使用于第19类“多层胶合木料;成型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9197号、第41449711号“SAINT-GOBA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加工过的木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875号“圣戈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砂石;石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超级玛丽及图”、“科比”、“可耐福”、“C罗”等多个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上述商标已被多个异议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97828号“圣戈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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