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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55003号“鼎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28第64455003号“鼎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537号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455003号“鼎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新”指定使用在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55003号“鼎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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