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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42156号“绿屋之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11第62042156号“绿屋之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281号
异议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健联盟(北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健联盟(北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042156号“绿屋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屋之家”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保健咨询;护理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904号“绿屋 绿屋建科 GREEN HOU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47389号“绿屋建科”、第43932095号“绿屋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绿屋”,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院;远程医学服务;保健咨询;上门护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心理专家服务”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42156号“绿屋之家”商标在“医院;远程医学服务;保健咨询;上门护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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