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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08646号“绵水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7:04第64708646号“绵水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65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村郭酒肆(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村郭酒肆(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08646号“绵水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绵水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92159号“剑”、第16135369号“水剑”、第14047603号“绵小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08646号“绵水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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