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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28586号“KIDS'EMOJ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58第63528586号“KIDS'EMOJI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365号
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非常六加一企业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但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非常六加一企业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28586号“KIDS'EMOJ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DS'EMOJIS”指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服务;函授课程;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34418号“EMOJ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20980号、第1216920号“EMOJI”、第1306680号“THE EMOJIS”、第1594531号“EMOJITOW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以及体育;出版与报道;笔译及口译;音频、视频和多媒体制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上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28586号“KIDS'EMOJ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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