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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18993号“超吉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6:04第63018993号“超吉柠”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85号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018993号“超吉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吉柠”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154379号“刺柠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果酱;果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5297号、第58074735号“超吉 ”、第60280412号“刺吉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食用油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18993号“超吉柠”商标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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