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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7535号“剑小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24第43057535号“剑小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477号
异议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43057535号“剑小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剑小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42794号“小二及图”商标、第35038159号“店小二”商标、第13812583号“店小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57535号“剑小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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