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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88710号“铠武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16第64488710号“铠武者”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974号
异议人:昆明众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页书(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明众淼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88710号“铠武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铠武者”,指定使用于第21类“刷子;滑雪板打蜡刷;制刷原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2651284号“铠武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护膝(体育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88710号“铠武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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