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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03635号“TEDDY ISLA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30第63503635号“TEDDY ISLAN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4148号
异议人:(股)泰迪爱兰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迪世界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股)泰迪爱兰对被异议人泰迪世界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503635号“TEDDY ISLA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DDY ISLAND”指定使用于第9类“照相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11717号、第56220609号“TEDDY ISLAND”、第53832815号“TEDDY ISLAND LIMITED”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闪存盘;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基本合同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的商标被许可人,双方有业务往来关系。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TEDDY ISLAND”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有关联的商品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03635号“TEDDY ISLA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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