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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77649号“李杜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4:50第63377649号“李杜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29号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杜甫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杜甫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377649号“李杜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杜乐”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薄荷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87号“李渡及图”、第3589275号“李渡”、第4971889号“李渡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李杜”为我国烈士姓名,被异议商标整体与该烈士姓名近似程度较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77649号“李杜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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