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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16665号“超凡触角”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4:29第63216665号“超凡触角”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82号
异议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浩瀚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浩瀚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16665号“超凡触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凡触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257号“超凡CHOFN”、第12173699号“超凡 CHOFN”、第11963599号“超凡环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版权管理;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第45类“侦探公司;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开保险锁;婚姻介绍;领养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超凡 CHOF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16665号“超凡触角”商标在“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为他人进行合同谈判的法律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社交陪伴”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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