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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81773号“千秋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4:22第60381773号“千秋雪”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02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大邑将军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大邑将军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381773号“千秋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秋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1161号、第31237495号“千秋”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千秋”,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81773号“千秋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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