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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52236号“XFLYTEK”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4:16第62052236号“XFLYTEK”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996号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海泉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海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052236号“XFLYT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FLYTEK”指定使用于第9类“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生物指纹门锁;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15971号“FLYOS”、第7291550号“IFLY”、第60831715号“IFLYGO”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学习机;动作识别传感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47670号、第56519333号“IFLYTEK”、第1917182号“科大讯飞 IFLYTEK”、第33855854号“科大讯飞 IFLYTE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装置;教学机器人;生物指纹门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家用遥控器;芯片(集成电路);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52236号“XFLYTEK”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家用遥控器;芯片(集成电路);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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