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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64290号“伊婉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3:40第62064290号“伊婉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76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LG化学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盐嘉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LG化学对被异议人海盐嘉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064290号“伊婉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婉安”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糖果;麦芽糖;花生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66591号、第30162367号、第12862068号“伊婉”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肥皂;洁肤乳液”、第5类“活体外科移植物”、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64290号“伊婉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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