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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63629号“施格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3:06第60363629号“施格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4122号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逆时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名称:卤管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对被异议人逆时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名称:卤管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363629号“施格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格朗”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00522号“罗格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加温;冷藏;通风;换气;空调;分配水和流体的仪器和装置;散热器;电散热器;照明仪器和装置”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亦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川道味”“醉御匠”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63629号“施格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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