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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5528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58第61955280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4120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大熊制药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年斌
异议人株式会社大熊制药对被异议人游年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195528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去污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38058号、第37043236号“娜柏塔NABOT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细菌抑制剂;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结构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共申请注册商标一百余件,其中不乏多件与他人在先于日本或韩国申请的日文或韩文商标完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已有多家相关权利人对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5528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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