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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95249号“款浪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3:13第59995249号“款浪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897号
异议人:让娜朗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茄尼百货商行
异议人让娜朗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茄尼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59995249号“款浪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款浪凡”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95号“LANVIN”商标、第5149757号“LANVIN COLLECTIO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LANVIN”经广泛宣传与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LANVIN”对应中文翻译为“浪凡”,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ANVIN”对应中文“浪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95249号“款浪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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