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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27559号“东皇王医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52第65727559号“东皇王医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06号
异议人:贵州荣太和枸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苗修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荣太和枸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苗修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27559号“东皇王医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皇王医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疗养院;医院;医疗保健;理疗;休养所;用药咨询;健康顾问服务;美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50630号、第48750631号、第48763358号“东皇佰草”,第54483083号“东皇王家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医用敷料;净化剂;药草”等、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等、第40类“水处理;材料处理信息;印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27559号“东皇王医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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