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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34536号“海瑞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30第64934536号“海瑞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36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海瑞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海瑞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934536号“海瑞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瑞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为他人发射卫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59875号“海思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替他人发射卫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的“海思HI及图”商标予以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利害关系企业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企业字号“海思”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产生关联,进而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34536号“海瑞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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