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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70843号“犟麦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24第66470843号“犟麦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10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建新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任建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470843号“犟麦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犟麦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培根;香肠;鸡肉;牛排;牛肉;用作三明治馅料的鸡肉块;熏肉片;熟肉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86029号“麦麦开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第15486029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5711号“麦麦”,第37802515号“麦麦农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麦”,未形成整体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70843号“犟麦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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