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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08571号“ZJYHZ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37第64108571号“ZJYHZMY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901号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珍珍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珍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108571号“ZJYHZM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JYHZM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冰箱;蒸馏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电暖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74241号、第1209676号“SAKURA及图”,第767197号、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图结构、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等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外观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08571号“ZJYHZ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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