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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26275号“平安曹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2:17第65426275号“平安曹操”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59号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沐丰速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屿知识产权代理(惠州)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沐丰速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26275号“平安曹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曹操”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汽车运输;搬运;货物递送;货物贮存;旅游交通安排;运送乘客;提供运输信息;物流运输;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快递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5595号“曹操CAO CAO”、第22132222号“曹操出行”、第25033287号“曹操”、第17160693号“曹操CAO CAO AT YOUR SERVICE”、第17160700号“曹操专车CAOCAO AT YOUR SERVICE 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物流运输;汽车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的“曹操出行”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和显著识别文字“曹操”,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26275号“平安曹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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