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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16357号“亿百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52第65516357号“亿百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31号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付岗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付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516357号“亿百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百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70792号“百度”、第32964896号“百度BAID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汉字“百度”,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16357号“亿百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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