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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87255号“正大聚良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58第65287255号“正大聚良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00号
异议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聚良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聚良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87255号“正大聚良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聚良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谷类);未加工的坚果;植物;活动物;农作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鲜食用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779号“正大”、第605197号“正大”、第21524169号“正大”、第40230384号“正大创客”、第44906823号“正大鲜送达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饲料;新鲜蔬菜;谷(谷类);植物;新鲜水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正大”,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正大”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87255号“正大聚良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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