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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64171号“友邦创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44第65064171号“友邦创克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36号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安康创克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安康创克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64171号“友邦创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友邦创克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收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8208号“友邦”、第33991151号“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硅;工业用甘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8212号“YOUBANG”、第27780626号“YOUBANG”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64171号“友邦创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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