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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39124号“钢农优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37第62439124号“钢农优士”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32号
异议人:江苏场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仟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场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仟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439124号“钢农优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钢农优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混合肥料;骨粉(肥料);土壤用肥料;有机肥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12521号“优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木浆;制药工业用保存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上的“优士”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含义区分不明显,已构成对异议人“优士”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39124号“钢农优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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