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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01286号“花好月圆爱妃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30第65801286号“花好月圆爱妃堡”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413号
异议人: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希望
异议人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希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801286号“花好月圆爱妃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好月圆爱妃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7150号“花好月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花好月圆”,加之异议双方所处地域接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按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01286号“花好月圆爱妃堡”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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