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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6595号“金沙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18第63906595号“金沙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03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卓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卓客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06595号“金沙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气泡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13363号“金沙梦”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清饮料;葡萄汁;蔬菜汁(饮料);软饮料;可乐;蒸馏水(饮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6595号“金沙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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