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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43899号“克拉金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11第63643899号“克拉金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97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福九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福九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643899号“克拉金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拉金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810号“金沙”商标、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第11542888号“金沙1988”商标、第19647547号“龙江金沙一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白酒;烈酒(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43899号“克拉金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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