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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17299号“东保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1:05第64117299号“东保利”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63号
异议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冬
异议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17299号“东保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保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吸奶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肢;缝合材料;医用电热毯;医用冷敷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1139号、第55153059号“东宝”商标,第52116982号“东宝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采血针;促进药物吸入的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缝合材料;血糖测量设备;血糖仪;牙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东宝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17299号“东保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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