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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02828号“杰尼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7:32第49802828号“杰尼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95号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赵向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49802828号“杰尼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尼亚”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肉;猪肉食品;火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038742号、第43045648号、第43047798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29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第30类“比萨饼;谷类制品”、第43类“咖啡馆;酒吧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053869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不同,且在异议人该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人已于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腌肉”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与本案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的第4044894号“杰尼亚”商标,且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亦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69347号“ZEGNA”、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02828号“杰尼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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