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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83663号“锐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7:26第61883663号“锐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70号
异议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世邦研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世邦研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1883663号“锐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锐龙”指定使用于第8类“研磨工具(手动的);刀具和刀片用磨刀轮;手动切割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436863号、第7447708号“锐龙”、第1682303号“瑞凌焊机 RIL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第9类“电焊烙铁;电焊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混淆,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83663号“锐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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