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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36996号“超吉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7:20第63036996号“超吉柠”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52号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036996号“超吉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吉柠”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气泡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5297号“超吉 ”、第60289881号“刺吉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36996号“超吉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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