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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89566号“大梁山醒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7:15第63289566号“大梁山醒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50号
异议人:能源布兰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新大梁山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能源布兰兹公司(原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新大梁山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89566号“大梁山醒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梁山醒目”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5125号“醒目”、第1466690号“醒目 SMAR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醒目”,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89566号“大梁山醒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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