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220551号“三御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7:08第65220551号“三御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02号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见国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见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20551号“三御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御福”,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鱼;汤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8320号、第36837018号“三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拍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37021号、第38744099号“三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牛肉;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20551号“三御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