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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15871号“统一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42第60215871号“统一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440号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统一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统一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215871号“统一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统一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87683号“统一”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统一”,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15871号“统一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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