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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75383号“MCZ”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36第56775383号“MCZ”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427号
异议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楚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丽思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廖楚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56775383号“MC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Z”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书包;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34000号“MCM”、第1927130号“MCM及图”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3685号“MC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仿皮革;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用于装化妆用品的包(空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75383号“MC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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