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750856号“梦一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48第61750856号“梦一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419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莹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750856号“梦一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一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蒸馏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07164号“梦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50856号“梦一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