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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4578号“木同严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11第63794578号“木同严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2863号
异议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新前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新前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794578号“木同严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同严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食用酒精;蒸馏饮料;烈酒(饮料);米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8970号“木桐”、第7364444号“木桐传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浓汁;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94578号“木同严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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